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记录员:王华英

一.标准定位及适用范围

标准定位

一是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物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是指导和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三是建立并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

标准适用范围

指导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

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纺织染整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适用于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具体包括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纺织服装、服饰业;

纺织染整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物的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与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

发证范围

二.企业申报要点

表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中山市是属于大气重点控制区、总氮控制区。

投产日期不以环保竣工验收日期,以实际生产日期为准。

其他行业类别暂不用填写。

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应与环评基本一致。

总量分配文件及总量控制要求:必须完整填写总量指标因子及数值。

水污染控制指标:CODcr、氨氮、总氮。

大气污染控制指标:SO2、NOx、VOCs、颗粒物。

表2.主要产品及产能

锅炉按照锅炉行业技术规范进行填写

主要生产单元名称需要与技术规范一致

所有设备必须填一个或以上的参数

技术规范上的设备名称与环评不一致,可备注环评设备名称

公用单元的储存系统填写必须有文件依据(环评报告/批复、验收文件、应急预案等)

表3.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常规燃煤”在燃料名称里填写,不用在原料中填写;

原料包括水,需要在其他信息备注说明水是否回用;

感光胶:注意环评是否有分析含铬

油溶性有机物(油性漆、油性染料等):若环评提及油溶性有机物,需要企业提供相关MSDS

表4.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若污染治理设施不是可行性技术,是环评要求技术,需要在备注写明“环评技术要求”。如果不是可行性技术,也不是环评技术要求,需要提供废气监测报告;

苯系物的填写:根据表2是否有油溶性有机物填写;

有组织收集且效率不是100%的废气不需要再填写对应生产设施的无组织废气;

环评上生产设备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为VOCs,需要同时填报非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执行DB44/27-2001

污染物:综合技术规范以及环评填写

表5.废水类别

污染物种类注意有无漏报“总砷”、“流量”;

对于燃煤电厂,应将脱硫废水识别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可通过在排放去向中填报“排入厂内污水处理站”或“其他”等选项实现);

含一类污染物的排放口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主要排放口;废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

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只要填写排放去向、排放规律。

表6.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注意排放口地理坐标与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一致

排气筒高度、出口内径要与环评/验收文件一致

表7.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需填报速率限值、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

执行锅炉DB 44/765-2019排放标准的燃生物质锅炉需要添加一氧化碳作为污染物,监测频次为1次/月。

表9.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表

公用单元的无组织废气

环评上生产设施的无组织废气以及技术规范的无组织废气

厂界废气包括以上废气的污染物

表10.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

根据锅炉技术规范计算废气总量

表12.废水间接排放口

需根据废水协议填写受纳污水厂信息

表14.废水污染物排放

主要排放口需要计算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的量

表17.自行监测

废水监测内容:流量;

废气监测内容:点火:烟气流速、烟气量、烟气温度、烟气含湿量、烟气压力;不点火:烟气流速、烟气量;

厂界监测内容:温度、湿度、风速、风向、气压;

雨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悬浮物